航次期租是指承租人以定期租船為基礎,採用航次租船的形式租用一個或來回航次的運輸方式。該類契約的性質是租賃契約,承租人支付形式為租金,本質上仍是期租。
它是一種以完成一個航次運輸為目的,但租金按完成航次所使用的日數和約定的日租金率計算。在裝貨港和卸貨港的條件較差,或者航線的航行條件較差,難於掌握一個航次所需時間的情況下,這種租船方式對船舶所有人比較有利。因為採用這種租船方式可以使船舶所有人避免難以預測的情況而使航次時間延長所造成的船期損失。
其基本概念可從以下兩方面理解:一是租期的計算以船舶所完成的本航次任務為基礎,類似於航次租船,一般是從船舶抵達第一裝港的引水錨地時起租,直至該船於最後一個卸港卸完貨後,並由引航員引至引水錨地,引航員離船為止(DLOSP)。當然具體交還船時間及地點,可由當事雙方在租約中訂明。如某船簽了TCT去俄羅斯遠東港口裝貨,由於該船上一港口在中國北方港口卸空,故一般在船東與租船人經過一協商之後,雙方往往會同意在船舶經過韓國釜山錨地時交船。同樣,還船條款亦可這樣簽訂。另一方面,儘管租期的計算類似於航次租船,但是船東收到的不是航次租船中的運費,而是類似於期租方式中的租金,一般為15天預付一期租金,但在較短的TCT中,往往為10天一期,以便於租船人融資。